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簡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簡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簡聲字第2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非訟代理人 王耀誼 相對人 陳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現設籍於新北○○○○○○○○,致通知書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及通知書、退郵信封影本等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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