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曾瓅瑩 被告 黃信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白承育
法官劉思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