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463號原告 蔡麗華 被告 黃榮忠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5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王綽光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宇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