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23號聲請人昱瑒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代理人 吳榮達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劉雅文附表:
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媽媽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黃俊仁 合作金庫銀行北中和分行111年7月31日260,868元ZB019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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