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7號原告 王佑任 被告 張琰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鄭琬薇
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