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91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相對人 劉阿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劉阿員及債務人 黃春淵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1,0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9月12日起至146年9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劉阿員於①96年9月13日②102年10月11日向聲請人
借款①8,990,000元②4,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6年9月13日②122年10月1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劉阿員自①105年12月11日②105年12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865,56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黃春淵已於98年5月11日死亡,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劉阿員於98年5月11日分割繼承取得並登記為其所有,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案件基本資料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111-3│86.11│全部│└─┴───┴────┴───┴────────┴───────┴─────┘┌─┬──┬───────┬──────┬────────────┬───┐│編││││建物面積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料及房│樓層面合│附屬建物主│││號│││屋層數│計│及用途│範圍│├─┼──┼───────┼──────┼──────┼─────┼───┤│1│794│臺中市○○區○○○○道、店鋪│一層:38.44│陽台:22.75│全部││││業段111-3地號│、住宅、樓梯│二層:49.45│雨遮:1.5││││├───────┤間、鋼筋混凝│三層:49.45││││││臺中市南屯區文│土造、四層│四層:49.45││││││心南三路859號││屋頂突出物:││││││││9.51││││││││騎樓:14.35││││││││合計:2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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