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30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偉 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文龍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年1月9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9,7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狀未具上訴聲明,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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