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安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8255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安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安然因犯詐欺等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甚明。再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共152罪(其中編號1、編號4分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04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2至編號3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77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1年6月),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且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152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6年6月7日出具書面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役)之罪,與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並同意放棄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附表:受刑人徐安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87罪│有期徒刑7月(共63次│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22日至103│103年6月20日至103年8│103年7月30日至103年8│││年6月19日(其中103│25日(扣除附表三之既│月25日│││年5月1日至同年月3│犯行)││││日休息)│││├────────┼──────────┼──────────┼──────────┤│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592、22593、2447│第22592、22593、2447│第22592、22593、2447│││6、31282、31322號、1│6、31282、31322號、1│6、31282、31322號、1│││04年度偵字第888、121│04年度偵字第888、121│04年度偵字第888、121│││6號│6號│6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88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88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88號││├────┼──────────┼──────────┼──────────┤││判決日期│105年12月6日│105年12月6日│105年12月6日│├───┼────┼──────────┼──────────┼──────────┤││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88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118│106年度台上字第1118│││││號│號││├────┼──────────┼──────────┼──────────┤││確定日期│105年12月6日│106年5月4日│105年5月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否││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314號(編號1、4│8255號(編號2、3應│8255號(編號2、3應│││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度案號│偵字第25656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2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12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289││││號││├─────┼─────────┤│判決│判決確定日│106年2月1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備註│字第3576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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