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坤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坤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楊坤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坤明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附表:受刑人洪永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21日│105年5月3日採尿│104年11月10日││││時回溯3、4天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3700號│偵字第3208號│偵字第13118、134│││││49、1373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759││││247號│1466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26日│105年11月21日│105年10月1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判決││247號│1466號│142號││├────┼────────┼────────┼────────┤││判決│105年5月27日│105年12月12日│106年3月3日│││確定日期│││(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9755號(編號│字第913號(編號1│字第7660號(編號│││1、2之罪業經定應│、2之罪業經定應│3、4之罪業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1年8月確定)│8年4月確定)│└────────┴────────┴────────┴────────┘┌────────┬────────┬────────┬────────┐│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3118、134│││││49、1373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7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13日│││├───┼────┼────────┼────────┼────────┤││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判決││142號││││├────┼────────┼────────┼────────┤││判決│106年3月3日│││││確定日期│(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7660號(編號│││││3、4之罪業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