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46號
原   告  陳美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婉婷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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