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5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54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徐建華
       胡雪瑩
被   告  陳淑珠 即置裝屋精品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
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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