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54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徐建華
胡雪瑩
被 告 陳淑珠 即置裝屋精品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
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