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37號
原   告  林建宇
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智仁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00元(計算
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附表: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因租賃權涉訟者,其租賃定有期間者,
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本件租賃期間自民國102年9
月16日起至103年9月16日止,原告請求自103年3月16日起算
之租金,迄至租期屆滿共計6個月,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138,000元(每月租金23,000元x6個月=138,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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