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司中調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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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中調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蔡鄭美倫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高蒼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聲請調解之金額,確認相對
人為何,並補正相對人正確名稱、地址及王高蒼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
效力;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
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
出其原本或影本;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
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
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項、第240條之3、第405條、第406條第1項第1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旺旺友聯公司董事」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
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聲請調解之標的金
額,亦未提出相對人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調解標
的金額以計算聲請人應繳交之聲請費用,且在相對人不明確
之情形下,本院實無從進行調解程序。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主文所示資料到院,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本件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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