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61號債權人 駱以仁 債務人 張丁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
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支付三洋股票伍拾萬股,經核債權人之請求乃係請求債務人為特定行為,本質上非屬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之請求,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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