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聲請人 陳雅菁 代理人 李偉誌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涂菀君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1,2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20份,每份51元計算:(10+1)×51×20=11,220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聲請人固主張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民國105年11月1日起迄今,每月收入約20,000元(已扣勞、建保),然未付相關文件以資釋明。故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5年11月5日起至107年11月4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五、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5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六、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號3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七、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之詳細投保資料(含保險契約、要保人和被保險人資料、保險費繳納方式、最近二年保險費繳款情形暨相關單據、保單是否已解約或失效等相關資料),並提供試算上開保險單之保單價值現額?或可於解約後領回所剩金額之相關資料;另請一併查詢上開保險單是否曾經申請變更要保人?以及要保人自歷年以來有無以該保險契約向貴公司申請保單質借借款?如有,請提供其詳細資料。(包含可借款總額、已借金額、借款年利率、利息金額等,並詳細載明歷次借款時間、借款金額等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若本院否准聲請人之更生聲請,對聲請人之影響為何?有何裁定開始更生之必要?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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