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附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九號
原告丁○○
乙○○丙○○庚○○己○○甲○○戊○○被告辛○○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刑事部份(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八五號),本院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亦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交上訴字第三六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而原告竟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陳月雯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企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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