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交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五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二三八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交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五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二三八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