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司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補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王奕捷
代 理 人  王妍玉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
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補
正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
債務人清冊繕本或影本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或影本,為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151條第2項所規定
。又依同條例第151條第3項準用同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款規
定,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
、原因及種類,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
亦未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
冊、債務人清冊繕本或影本,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
規定,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則駁回本件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美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