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廖翊君
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 律師
相 對 人 葉劉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葉劉彬間請求辦理過戶登記等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劉彬間請求辦理過戶登記
等事件,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聲請人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在案
,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
狀、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間表、審查
表等件附卷可參,經核並無不合,爰予准許,依民事訴訟法
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