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202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033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96年度除字第1202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民生分│95年11月27日│95年11月27日│15,634元│AC0000000││││司乙○○│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