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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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3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工廠擔任作業員,每月薪資僅新台幣(下同)2萬2,000元,名下僅有存款23萬元,惟聲請人前因家庭經濟困難等因素,向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等11家銀行借款,至今尚積欠債務223萬4,176元,每月需支付本息達10萬4,166元,即使聲請人不吃不喝,每月收入亦不足負擔債務支出,已無償債能力,且財產總額顯然不足清償債務,而上開現金存款23萬元足以構成破產財團,有宣告破產之實益,為此,檢具債權人清冊、銀行債務明細表、資產明細表等,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人依破產法之規定清償之。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95條第2項、第97條、第14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破產固係對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但法院依破產法第63條第2項,就破產之聲請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若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至若破產財團雖勉可組成,然其破產財團之財產尚不足清償破產程序之費用,自無法清償破產債權,參酌前開條文規定之意旨,即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而應駁回破產之聲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截至民國95年4月10日止積欠如附表所示債務達223萬4,176元,業據其提出銀行債務明細表為證(卷第8頁),復有台東區中小企業銀林園分行授信主檔資料查詢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結清催收呆帳還款查詢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95年5月9日港匯銀卡字第06244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5年5月4日中卡字第0619號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5年5月22日上總卡字第09500178號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年7月12日民事陳報狀、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年6月21日民事陳報狀、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95年5月15日民事陳報狀暨歷史帳單彙總查詢表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次查聲請人主張其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行(下稱中國商銀)第00000000000號帳戶尚有現金23萬元之存款,可供構成破產財團之資金,並提出存摺影本以為證明,然經本院函詢該銀行得知聲請人於95年5月2日存入上開帳戶之23萬5,000元,業經聲請人於95年5月2日至5月
4日共分12次提領23萬4,630元,至95年7月31日該帳戶餘額僅剩8,563元,此有中國商銀95年8月2日(95)中楠業字第175號函附之交易明細查詢表在卷可佐(卷第87頁),是聲請人陳述其於中國商銀上開帳戶有存款23萬5,000元乙節,即不足採,應認聲請人僅有8,563元之財產。再查,依目前破產執行程序實務,破產管理人報酬至少約需5萬元,可知本院如宣告破產,聲請人至少應支出破產管理人之報酬
5萬元,又破產程序需召開債權人會議、出售資產、分配破產財團等,通常1年尚無法終結,審酌本件聲請人之財產為現金存款、債權人均為金融機構等情,估計若本院宣告聲請人破產,預計需1年時間,再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94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記載,高雄市平均每戶人數3.33人,平均消費支出為71萬3,119元,每人每年平均消費支出約為21萬4,150元(計算式:713,119÷3.33=214,1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若宣告聲請人破產,破產處理期間聲請人應支出之必要生活費用,為21萬4,150元聲請人上開存款8,563元已不足支付破產財團費用,縱認聲請人主張有23萬元存款為真,則聲請人之財產於扣除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及生活費用後已無餘額可供構成破產財團,自無法清償破產債權,揆諸首開說明及破產法第148條意旨,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實益,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慧君附表┌────┬───────────────┬──────────┐│借款種類│債權人│金額(新台幣/元)│├────┼───────────────┼──────────┤│現金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7萬8,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16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行│4萬2430││├───────────────┼──────────┤│信用卡│上海商業儲蓄銀行│20萬││├───────────────┼──────────┤││萬泰商業銀行城東分行│6萬││├───────────────┼──────────┤││荷蘭銀行台北分行│2萬1,000││├───────────────┼──────────┤││上海匯豐商業銀行台北分行│6萬5,000│├────┼───────────────┼──────────┤││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林園分行│64萬8,00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苓雅分行│28萬2,051││├───────────────┼──────────┤│信用借款│遠東商業銀行板橋文化分行│11萬9,600││├───────────────┼──────────┤││荷蘭銀行台北分行│13萬2,558││├───────────────┼──────────┤││建華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4萬2,538││├───────────────┼──────────┤││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內湖分行│21萬4,854││├───────────────┼──────────┤││上海匯豐商業銀行台北分行│16萬8,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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