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18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0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6年度除字第118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1000││││股份有限公司││││││├──┼─────────┼──────────┼──────┼──┼───┼────┤│002│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1000││││股份有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