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168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1682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張鴻源
被   告  高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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