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調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調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卓淑芬
訴訟代理人  顧玉峯
相 對 人  張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為本件請求,而被告戶籍
地雖設於新北市○○區○○街○○○號8樓之2,然其實際住居
所係在桃園縣大園鄉○○村00○0號,有被告103年10月7日
陳報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
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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