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96號原告 林宛宜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家物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者,應推定其存續期間,推定存續期間時,原則上算至勞工滿65歲為止。本件原告為00年0月00日出生,故自原告起訴請求之起算日即99年8月19日起至原告滿65歲止,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續期間應仍有近37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計算,而原告請求計算平均工資之金額為33,5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分別為新台幣(下同)4,020,000元(33,500×10×12=4,02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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