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重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再字第15號再審原告 鄭林桂英 再審原告 鄭淑俐 再審原告 鄭宗銘 再審原告 陳台生 再審原告鄭林桂英、鄭淑俐、鄭宗.間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核鄭林桂英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15,790元,應徵裁判費81,987元;鄭淑俐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462,079元,應徵裁判費129,952元;鄭宗銘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852,365元,應徵裁判費29,121元;陳台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596,020元,應徵裁判費25,260元;均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並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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