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2號受罰人即證人 劉德成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 林玉娥 與被告 周讚堂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德成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99年11月23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於99年10月28日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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