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650號原告 陳昌明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被告 張婉香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民國99年11月25日下午3時20分於第一法庭言詞辯論。
二、原告及被告均應到庭。
三、兩造應於上開言詞辯論庭前,提出下列爭點之主張書狀及證據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㈠兩造分居十多年來,是否僅因性生活不協調之原因?是否
還有其他因素?㈡性生活不協調是否為婚姻破綻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㈢兩造分居十多年來之狀況,雙方可歸責之程度?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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