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0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0868號債權人 林冠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允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吳允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吳允然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匯款單,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經債務人讀取之通訊軟體截圖等)。
三、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四、請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並經債務人讀取之通訊軟體截圖等)。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