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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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六號
原告乙○
丙○○
共同應被告甲○○住台中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許文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B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