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7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一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六二三號),經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被告甲○○檢舉鄰居乙○○竊佔臺中市○區○○街○號大樓頂樓一案,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許,會同書記官、員警、地政人員及甲○○、乙○○履勘臺中市○區○○街○號十一樓,詎甲○○竟在場與乙○○發生口角爭執,口出「你是瘋子,不想和你講話」等語當眾侮辱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王世華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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