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2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237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家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7518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蘇家美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蘇家美明知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者,極有可能利用該等帳戶作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而可預見金融帳戶或將被他人利用以遂行其等為詐欺犯罪,竟仍容任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可能被利用而造成詐欺取財結果之發生,猶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於民國105年6月7日,依詐欺集團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 俊達 借款」之成年成員之指示,在臺北市○○○路○段○○○巷○○號之統一便利商店內,將其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存摺及密碼,以宅急便配送之方式寄送至彰化縣彰化市○○路○○號之「 游宇秀 」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嗣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提款卡及密碼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以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 朱德禎 、 許莉雅 、 陳念翰 、 李松英 、 陳玉雪 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所示之轉帳、匯款或現金存款之時間及方式,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轉帳、匯款或存入至蘇家美上開華南銀行及上海商銀之帳戶內,旋即遭提領一空。
二、證據:⑴被告蘇家美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⑵證人即告訴人朱德禎、許莉雅、陳念翰、李松英、陳玉雪於警詢中之證述。
⑶被告與LINE暱稱「俊達借款」之通訊紀錄截圖畫面7幀、宅
急便單據1紙、被告華南銀行及上海商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照片1幀。
⑷朱德禎、李松英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各1紙、許莉雅
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1紙、陳念翰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陳玉雪提出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1紙、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跨行存款之交易明細表2紙。
⑸華南銀行105年8月26日管清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被告客
戶資料(含台幣帳戶交易明細)、上海銀行105年8月29日 上承德 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被告存款開戶及各項服務申請書、交易明細各1份。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著有判例可資參考。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一個提供華南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分別詐取告訴人朱德禎、許莉雅、陳念翰、李松英、陳玉雪之財物,係一行為而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為從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其提供銀行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助長詐欺集團遂行犯罪,造成犯罪偵查困難,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惟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責難性較小,並衡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然迄今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轉帳、匯款、現金存款││轉帳、匯款、│││被害人│施用詐術之時間及方式│之時間及方式│被告帳戶│存款金額(新││號│││││臺幣)│├─┼───┼──────────┼──────────┼────┼──────┤│1│朱德禎│105年6月15日許,撥│105年6月15日10時45分│華南銀行│2萬元││││打電話佯稱為同事 周秀 │許至○○市○○路 永安 │帳戶│││││香急需用 錢云云 │郵局匯款│││├─┼───┼──────────┼──────────┼────┼──────┤│2│許莉雅│105年6月12日21時許│105年6月14日14時15│上海商銀│5萬元││││,撥打電話佯稱為友人│分許至銀行臨櫃匯款│帳戶│││││「 阿男 」急需用錢云云││││├─┼───┼──────────┼──────────┼────┼──────┤│3│陳念翰│105年6月14日20時30│105年6月14日21時18分│上海商銀│14,125元││││分許,接續撥打電話佯│許轉帳至銀行帳戶│帳戶│││││稱多益報名作業錯誤,│││││││須按指示取消報名及郵│││││││局自動轉帳功能,方可│││││││退費云云││││├─┼───┼──────────┼──────────┼────┼──────┤│4│李松英│105年6月13日11時28│105年6月13日12時16分│上海商銀│8萬元││││分許,佯稱為老闆 范東 │許臨櫃匯款│帳戶│││││盛且已變更手機號碼,│││││││並藉詞資金周轉困難,│││││││急需用錢云云││││├─┼───┼──────────┼──────────┼────┼──────┤│5│陳玉雪│105年6月14日20時33│105年6月14日21時34分│上海商銀│6,574元││││分許,撥打電話佯稱多│許至臺東市○○路○號│帳戶│││││益報名作業錯誤,須按│統一超商ATM轉帳││││││指示解除扣款之設定云├──────────┼────┼──────┤│││云│105年6月14日22時24│華南銀行│15985元、985│││││分、22時28分以ATM存│帳戶│元│││││款│├──────┤││││││共23,5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