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95號抗告人 江國棟 相對人 楊詹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5年2月22日105年度司拍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6年6月30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下稱系爭債權),約定清償期為89年7月11日,並提供其所有之附表所示不動產,而設定擔保金額為18,000,000元、存續期間自86年7月12日起至89年7月11日止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而於同年7月14日完成抵押權設定登記,惟相對人屆期未清償,系爭債權發生日固在系爭抵押權登記之存續期間前,然清償期89年7月11日仍在存續期間內,符合民法第881條之1規定及該條立法意旨,原裁定認系爭債權發生日為86年6月30日,未在系爭抵押權擔保範圍而逕駁回伊聲請,於法未洽,爰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所謂最高限額之抵押契約,係指所有人提供抵押物,與債權人訂立在一定金額之限度內,擔保現在已發生及將來可能發生之債權之抵押權設定契約而言。此種抵押契約定有存續期間者,訂立契約之目的,顯在擔保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復按最高限額抵押權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如未約定擔保既已發生之債權,則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始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097號判例、90年度台抗字第302號裁定參照)。經查,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及第三人 楊永芳 於民國86年6月30日向其借款18,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9年7月11日,相對人以其所有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債權存續期間為86年7月12日至89年9月11日之系爭抵押權予抗告人,於同年7月14日完成抵押權設定登記各情,固據其提出86年6月30日抵押權契約書另訂事項書暨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物異動登記簿、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存卷為證(原審卷第10-13頁),惟依抗告人主張,可知系爭債權發生於系爭抵押權登記之債權存續期間之前,然依抗告人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系爭抵押權僅有存續期間之登記,並未登記將系爭債權列為系爭抵押權擔保範圍,且抗告人並未提出設定系爭抵押權時向地政機關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以釋明地政登記實務上視為土地登記簿附件而有登記效力之上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有約定系爭抵押權擔保先前已發生之系爭債權;而地政事務所又因系爭抵押權登記案件逾保存期限銷毀,僅檢附土地登記簿,而無法提供系爭抵押權登記申請書及附件之資料,有臺北市地政事務所104年12月9日函在卷供參(原審卷第12頁),致無從認系爭抵押權擔保範圍及於系爭債權,故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依不動產物權內容以登記為準之物權公示原則,自以形式登記之存續期間86年7月12日至89年9月11日內發生之債權為限。系爭債權清償期雖係上開存續期間之末日,然其發生即債權成立、生效之時點既在系爭抵押權登記存續期間前,自非在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之範圍,此不因系爭債權清償期適在存續期間內而有異,抗告人既未釋明系爭抵押權有擔保存續期間前發生之系爭債權,即不得以系爭債權屆清償期為由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不動產,故原裁定以系爭抵押權擔保效力不及於系爭債權,而駁回抗告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尚無不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林欣苑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所有權人│││││(平方公尺)│範圍││├──┼────────┼──┼───────┼──┼────┤│1│臺北市萬華區漢中│建│45│1/9│楊詹純│││段2小段272地號│││││├──┼────────┼──┼───────┼──┼────┤│2│臺北市萬華區漢中│建│4│1/9│楊詹純│││段1小段272-1地號│││││├──┼────────┼──┼───────┼──┼────┤│3│臺北市萬華區漢中│建│179│1/9│楊詹純│││段2小段273地號│││││├──┼────────┼──┼───────┼──┼────┤│4│臺北市萬華區漢中│建│1│1/9│楊詹純│││段1小段273-1地號│││││└──┴────────┴──┴───────┴──┴────┘┌──┬──┬───┬───┬────┬────┬──┬───┐││││││││││││││建物層次│附屬建物││││編號│建號│建物門│基地坐├────┼────┤權利│所有權││││牌│落│面積(平│面積(平│範圍│人││││││方公尺)│方公尺)│││├──┼──┼───┼───┼────┼────┼──┼───┤│││臺北市│臺北市│6層│陽台││││││萬華區│萬華區├────┼────┤│││││貴陽街│漢中段││││││5│1343│2段27│2小段│││全部│楊詹純││││號6樓│272、│157.01│6.81│││││││273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