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2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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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2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一六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清源 右聲請人因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二0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發生於民國000年間,距今已有五年,自偵查中聲請人即被告甲○○就被限制出境,多年無法出國探親,現民事部分,另一被告 蘇忠峰 已與被害人和解,聲請人亦完全配合,案情業已大白,而聲請人每次傳喚均到庭,依此情狀,似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為此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詞。
二、查聲請人因本案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八十六年四月七日以北院 瑞刑平 八五訴字二三六三字第一一三九三號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聲請人出境在案。茲以本案尚在審理中,聲請人有潛逃國外之虞,並參酌告訴人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 黃榮謨 律師於本院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訊問時陳稱希望贓款返還後,再解除出境等情,本院認仍有限制聲請人出境之必要,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張傳栗法官李英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倪淑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