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406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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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40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八號
原告高機能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關係人日商.日本水產股份有限公司(即參加人)代表人乙○○○董事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律師
楊憲祖 律師 林金榮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日商.日本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關係人既係對原告已登記註冊之商標,提出評定之申請,而經被告作成評定,將原告註冊之商標撤銷,原告對此評定之行政處分不服,而提出本件行政訴訟,若本案判決結果,認定上開評定應予撤銷,則將立即對關係人之權利造成侵害,本院自得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命關係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林文舟法官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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