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九○六號
原告台北縣淡水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金全 送達代收人 吳司聰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約定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陳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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