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八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諸長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戴宗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捌佰伍拾壹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貳捌仟參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陸拾捌萬伍仟壹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拾捌萬伍仟零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三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B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