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武男選任辯護人施裕琛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顯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楊皓潔法官尤開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