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27號聲請人拓達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專屬其在中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或破產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且依破產法第5條規定,於破產程序準用之(司法院院字第162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公司所在地設於「彰化縣○○鄉○○路○段○○○號1樓」,且聲請人之主要財產均置於「彰化縣○○鄉○○路○段○○○○○號」之處所,有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臺灣區機械工業同業公會查估機械設備報告書附卷可稽。準此,本件破產事件應專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煥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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