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添丁上列被告因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王添丁「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巷○弄○○號二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雲林縣林內鄉○○村○○○○○○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住所係記載為「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巷○弄○○號2樓」,惟依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所示,被告之住所已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變更為「雲林縣林內鄉○○村○○00○0號」,原裁定上開關於被告住所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對於被告王添丁亦不致發生不當之損害。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