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七九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1、2所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編號3、4所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其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聲請裁定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1、2及附表編號3、4依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而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裁定書、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減刑受刑人名冊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在卷可憑。其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分別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編號如附表編號1、2及附表編號3、4減刑後之宣告刑,依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至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參照);以及如附表所示之罪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慶昀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1項│2項│├───────┼──────┼──────┼──────┼──────┤│犯罪日期│94年9月25日│94年9月25日│95年12月12日│95年8月30日│││至95年3月4日│至94年10月3│││││止│日止│││├───┬───┼──────┼──────┼──────┼──────┤│偵及│機關│嘉義地檢署95│嘉義地檢署95│嘉義地檢署95│嘉義地檢署96││查年││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案度│年字號│485、35號│485、35號│55號│346號││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30│95年度訴字30│96年度訴字20│96年度訴字34││事││5號│5號│7號│1號││實├───┼──────┼──────┼──────┼──────┤│審│判決│95年6月30日│95年6月30日│96年4月12日│96年4月30日│││日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95年度訴字30│95年度訴字30│96年度訴字20│96年度訴字34││日│案號│5號│5號│7號│1號││期├───┼──────┼──────┼──────┼──────┤││確定│95年8月1日│95年8月1日│96年4月12日│96年5月18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又拾伍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