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09號聲請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2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附表:97年度除字第3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5月25日│100,000元│AC0000000││││限公司甲○○│限公司長安東路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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