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6582號債權人 劉峻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鼎烽科技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權人一日工資1500元及一個月薪水45000元之釋明資料。㈡提出休假日上班1-2小時(1.34倍)及第3小時(1.67倍)加班費之釋明資料。㈢確認請求金額424143.75元是否有誤?(因新臺幣無小數)。】,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