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 李曜朋 (即 洪嘉懋 之再轉繼承人)
李耀文 (即洪嘉懋之再轉繼承人)
許 李碧燕 (即洪嘉懋之再轉繼承人)
李佳容 (即洪嘉懋之再轉繼承人)
李碧寬 (即洪嘉懋之再轉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 李洪新 之遺產範圍內,就李洪新繼承洪嘉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參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係請其債務人等應於繼承洪嘉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上開本息等情,查洪嘉懋已於110年3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除李洪新外均已拋棄繼承,又李洪新復於110年6月8日死亡,債務人均未拋棄繼承,故洪嘉懋之遺產應由債務人再轉繼承,是債務人自應於繼承李洪新之遺產範圍內,就李洪新繼承洪嘉懋之遺產範圍內,關於本件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是債權人逾第一項請求範圍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上列駁回處分,應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