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90號上訴人高典室內創意有限公司(原名博宇室內裝修設計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瑞堂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渙文
法官林金灶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