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09號原告舜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慧珠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複代理人 林苡茹 律師被告駿浤開發有限公司即駿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庭葦 訴訟代理人 林恩瑋 律師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494號撤銷除權判決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上開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77號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