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5595號債權人 陳淑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昌佑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已於同月3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