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送達代收人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韓商樂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LGElectronicsInc.、戊○○、樂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LGElectronicsInc.,、壬000000000、辛0000000000000000、庚0000000、乙000000000、丁000000000000、甲000000000(Eastone)、丙000000000000、己000000000
000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84,678元(美金66,667元,裁定當日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為1:32.7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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