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4號上訴人即原告 聶振平
聶亞君 被上訴人即被告阿尼彭(音)
昇利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友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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