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1167號聲請人 楊嘉憫 (即 楊桂煌 之繼承人)
林蕙玲 (即楊桂煌之繼承人)兼共同代收人 楊嘉宏 (即楊桂煌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林霈恩